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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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
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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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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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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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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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制度和
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1 年
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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