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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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
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
中的重要作用,为股份公司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深化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兵器审计
字〔2025〕283 号)等文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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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
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    在股份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股份公
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
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重要审计报告,负责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
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
关会议,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
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
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并形成会议记录、
纪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
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专家和特约审计员队伍,由股份公司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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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调配,承担内部审计任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设立审计管理部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
归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等配置合理数量
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题
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
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六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
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
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
业管理等部门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
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
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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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强
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
责。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
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
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
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
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
费,应当列入股份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
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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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按照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安排开展管理专项审计;
 (三)对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开展管理专项审计;
 (四)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安排开展的项目审计;
 (六)根据上级单位或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审批立项文件,对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股份公司自主决策的军民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
研项目进行审计;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编制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年度计划;
 (十)推进股份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一)国家规定和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
     ;
 (二)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
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
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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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
审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与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及
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 6 -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
导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
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
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
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
场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
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
织方式“两统筹”
       ,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
N ”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
                  “一审多果”
                       “一果多用”
                            ,
开展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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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
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
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
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
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
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
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
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面反
馈,与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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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按照规
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见
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
计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
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质量负
责。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内
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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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査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
国家和股份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
卷、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
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
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
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九条   股份公司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
时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
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范围。
    第四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
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要
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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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分管业务
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
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督促检查责任,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现场整改、立行立改、
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对审计整改情况
跟踪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规
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
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
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
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向有关单
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
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
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
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审计现场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
单位内部检查中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在审
计报告中反映。
                         - 11 -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
系,开展内部审计审计质量综合评估。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对内
部审计管理部门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
不参与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内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
流等挂钩。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
彰。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股份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向股份公司汇报审计查出问题;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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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股份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股份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股份公司 2022 年 7
月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机股份审计字〔2022〕72 号)同时废止。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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