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国际: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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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时,战略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相
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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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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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及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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