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
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包括董事会
决策后上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的决议及董事会研
究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且适用于国家国资监管机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内蒙古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项
检查督办、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跟踪落实是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
过决议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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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监管事项的跟踪、
监督、检查和督办。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
负责落实、督办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落实上述事项
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管理部门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日常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制度;
(二)建立决议督办台账及日常管理;
(三)与决议承办部门信息沟通、开展调研并组织决议落实;
(四)组织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议落实情况信
息反馈;
(五)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
(六)其他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跟踪落实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分为董事长检查督办及证券
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督办。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
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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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督办。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决议事项的任务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
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第七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采取
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八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
公司对决议及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
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
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进
行报告。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落实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外长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六)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落实情况;
(七)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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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
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
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及董事
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置
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租赁等进展、收益情况;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执行情
况;
(六)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
执行情况;
(七)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租赁等进展、收益情况;
(八)公司股权激励或回购本公司股票执行情况;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薪酬及奖惩
执行情况;
(十)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职工收
入、企业年金等分配决议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行
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十二)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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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专项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条 检查督办的方式主要是由决议的承办的职能部门、
分子公司根据工作制度及本办法规定,按照董事长的检查要求,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的材料和数据,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决议承办部门的有关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中介
机构参与。
第十一条 董事会通过信息反馈、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决议
落实情况后,根据情况可分别组织董事及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召开
现场检查会,就决议落实事项进展中的重大、复杂或疑难问题进
行汇报、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公司各承办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
责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并保证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及
时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相关
数据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
司配合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通报,作为对
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董事会管理部门关于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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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落实的情况报告。每季度报告一次,在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上,由董事会办公室分别就上期董事会各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报
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
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检查督办情况整理汇总后,以
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所有检查督办结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均作为公
司董事会资料保存,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
年印发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
实及后评价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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