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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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
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
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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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前述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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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3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4 -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 5 -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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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
                 - 7 -
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8 -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
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
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 9 -
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
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
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 10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
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
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 11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或“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理和使用制度》同时废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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