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技发展决策程
序,提高科技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
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以委员会会议形式集体审议各类议案,并在董事会授
权下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为公司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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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
如出现或发生有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科技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会议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和评估规
划的落实;
(二)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三)负责审议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四)负责审议公司科技人才整体发展规划,并对规划落实
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负责审议公司年度科技立项及科技投入总体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关于科技发
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科技系统考核等方面的工作或协助开展
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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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查阅公司各单位的以下材料:
(三)有权对公司各单位涉及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事项展开调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
(四)有权组织相关单位或监督部门对公司各单位重大科技
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五)有权责成重大科技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
整改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
员职责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可行使下列职
权:
(一)亲自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对有关议案自由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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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
务:
(一)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熟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四)及时阅读会议资料,做好发言准备,并及时参加会议;
(五)对自己的发言及表决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对审阅的相关材料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追究
其相关责任。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对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
员会所议议案结果承担责任,议案结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出席会议委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员应免除责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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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各委员应当本人出
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科技
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不允许委托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在讨论所议事
项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列席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作
为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人。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有
关人员可以作为会议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会议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
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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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要求召开的;
(二)召集人提议召开的;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
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遇
特殊情况,可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通知主要包
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议题。条件允许时,
应附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的,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当
首先宣布会议议题,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控制会议进
程,以提高议事效率。
各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充分研读议案资料,会议
发言要明确、具体,并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相关
人员,应会议要求可就议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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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可由委
员提议,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并经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有关议
案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应独立、客观
地对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委员享有表决权,一人一票;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所议事项与委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半数投票通过,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文件主要包
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其他专项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
录。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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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参加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七)记录人姓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结
束后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决议提交各委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
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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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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