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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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拉芳家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
到其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8 条、第 3.2.9 条的有
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
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
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
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
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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