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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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拉
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
有委员辞任将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
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
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视频、电话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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