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