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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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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