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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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
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
开的情形或事件,其内容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一致,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该等信息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第一时间将知悉的重大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股东和公司相关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
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对外披露的事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生
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指定重大
信息报告联络人,以确保能够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信息并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将重大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或本人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九)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交易的专项会议。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涉及本条第(三)、(四)项应当立即报告。
  涉及本条除第(三)、(四)项外,达到以下标准需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涉及本条第(一)、
          (二)项的,达到以下标准需及时报告: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涉及本条第(三)至(五)项的,达到以下标准需及时报告: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涉及本条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需及时报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人”的范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临时或永久补流、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证
书等有关事项;
  (八)合并、分立;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破产;
  (十一)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业务;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报
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情形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
相应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问题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重大
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章程》
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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