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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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
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未来收益而将现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
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
除外。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总体规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进行初步评
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书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提交总经理、董事
长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可行性、收益性的论证与评审,重大投资项
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
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后,可以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
事(如设)、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或
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后,对投资形成的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
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处置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
在总经理的组织下,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
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
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
为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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