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
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公司(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公司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
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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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部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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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牵头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同财经管
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有关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审计部可参与对本企业及关联
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二)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
审计结论、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
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查落实;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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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
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督
促被审计单位提供整改计划。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
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被审计单位对签批后的审计
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上报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
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
立审计档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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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
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存在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
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部人员与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
职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
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
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保障审计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
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审计部向总经理提
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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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恐吓、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对审计人员威胁或使用暴力的;
(七)其他不配合审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在本企业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中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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