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本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的重大管理事宜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全面统筹及落实 ESG 管理
工作,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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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 ESG 战略规划,并将其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融合,统筹管理并
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目标制定;
(五)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重大 ESG 议题(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水资源、气
候变化、劳工人权、商业道德、冲突矿产、生物多样性等)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和 ESG 管治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和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关于公司战略及重大投资决策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管理层;
(二)关于 ESG 相关重大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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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及其他重大事项至 ESG 工作组;
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层或 ESG 工作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或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涉及紧急、重大事项或确需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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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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