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为便利股东权利行使,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
信息,避免向来电、来函或者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将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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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将积极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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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将积极通过新
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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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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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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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
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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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均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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