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
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
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
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
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
(合同编号:20251204151392210001),
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崧盛创新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最高融资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单笔业务(合同编号:2025SC000052194)(以下简称“主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
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
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5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最
高额融资本金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4,2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 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 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454.54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05.42 12,191.02
负债总额 9,217.49 17,090.17
净资产 -5,612.07 -4,899.16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9.03 6,009.33
利润总额 -4,677.89 -2,921.86
净利润 -4,673.71 -2,922.08
注:上表系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额系仅指最高额融资本金金额,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复利(息)、
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仍属
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甲方同意对上述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融资余额内,乙
方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
的保证金确定。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及主合同的额度是否
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循环使用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本合同乙方及债务人双方在主合
同中具体约定。
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发生票据、信用证、保函等或有负债业务对应的合同签
署日、开立日、到期日或银行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
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则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最高额担
保范围。
债权及其相应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
体)。甲方同意对已转让的(或已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和
未转让的债权(如有),仍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受让人(或已设立的信托、资产
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和原债权人(如有)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
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
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
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4,20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5.27%。实际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 9.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