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工作细(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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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本公司外部
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国资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
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外部董事是指股东依法聘用、由所
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任职公司担任除
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股东认可;
  (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三)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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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
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 10 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
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
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
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
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
       《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拟任职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 年内曾在拟任职
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2 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在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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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
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提名推荐,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器工业集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
       《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 1/3 以上董事
同意;
     (三)2 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
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
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经营
改革发展各项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按照股东规定,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
工作报酬;
     (六)有权就可能损害股东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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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股东报告;
     (七)
       《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任职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
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
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
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
水平;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董事会审计风
险防控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
       《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
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
任的重新履行聘用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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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
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
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
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股东报告的,
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股东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
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外部董事采取股东评价与自我评价、董事会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外部董事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
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
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
次。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采取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
会会议记录、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
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股东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
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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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 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 30 个工作
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 3/4 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
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
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
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股东确定和发放,由所任职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培训、出差、办公等
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股东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
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股东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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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工作失职的;
  (七)擅自离职的;
  (八)
    《公司法》、任职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股东提出书面
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
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任职公司可依法追究其
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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