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
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1 人,代表股份 281,58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271,542,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88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317 人,代表股份 10,040,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2%。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17 人,代表股份 10,040,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77,74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353%;反对3,74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08,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77%;反对3,74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44%;弃权1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11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7667%;反对3,3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8,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72%;反对3,3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89%;弃权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的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87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388%;反对2,6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14%;反对2,6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44%;弃权86,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3%。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成律师、付涵冰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