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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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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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5]第004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于此,信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
布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告,在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 5-15 号北京华尔道夫酒店二层华尔道夫宴会厅如
期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电话参会系统,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统 和 互 联 网投票 系统 进 行 有效 表决的 股东 共 226 名, 代 表公 司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
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5,286,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7574%;反对37,66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418%;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793,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19%;反对37,663,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01%;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1,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7543%;反对37,712,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434%;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69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21%;反对37,71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78%;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93,019,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6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27,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17%。
  表决结果:同意3,030,22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735,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6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张   磊
                        刘心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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