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
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投资者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的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
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咨询电话,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官方网站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信息披露网站参见
《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
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签署调研来访承诺书。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
调研事宜,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
访应当经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