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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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湖
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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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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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需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
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
承诺。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
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
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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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冲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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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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