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 1 -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 2 -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提交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信息。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 3 -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
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