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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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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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
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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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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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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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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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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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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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自愿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
导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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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公司战略、财务、预测、
研发、业务、行业、社会责任等信息,以及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行业
信息、经营风险、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股份质押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界定及具体公告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
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应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的
 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由董事长审阅或授权后,方可提交。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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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董事长审批程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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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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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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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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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
条相关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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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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