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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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保证
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原则: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核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
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 薪酬构成与标准
前);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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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津贴。
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酬;由公司根据高管对应的岗位职级、职能职责、履职能力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
综合评价后确定、并适时调整;
标的奖励;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确定,进行年度奖励;
标责任达成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进行年度奖
励;
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五条 薪酬确定与发放
议决定,依据其任职情况按月发放。
目标达成情况确认奖励额度,并根据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工作对经营目标达
成的贡献度确认分配方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发放。
额度,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发放。
按实际任职的月数核算发放当年年度薪酬。
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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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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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