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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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公司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阿拉丁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
务的股东代表董事,公司实行津贴制度,对领取津贴的董事按季度支付津贴,除
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其岗位对应的
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
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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