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9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 70%,敬请投
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北投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中油新兴”),交易发生时点中油新兴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为原华北投资或其
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转为了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0 年
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不再为关联担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提供的融资担保,随着相关借款到期,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再为目标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截至目前,因华北投资股权仍属于质押状态,相关解质押
手续仍在办理中,暂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上述借款尚存在部分借款暂未到
期,公司已就相应事项多次与相关银行协商,但对方均暂不同意撤销或替换相关
担保。
截至目前,上述担保中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为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 6,27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经主债务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协商,就上述担保涉及
的借款展期二年,需重新签署担保协议(和解协议),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本次对外担保及该担保对应的借款详细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担保金额
债权人 借款人 借款类型 担保人 担保类型
(万元) (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
张 家 口 市 宣 化金 流动资金 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6,270.00 限公司/中油金鸿天 6,270.00
鸿燃气有限公司 贷款 保证担保
张家口分行 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此项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获得股东会的批准。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9 日
注册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 182 号院 207 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民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管道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天
然气设备及配件、器具的销售与维修;加气站设计与建设;项目投资服务;煤气
工程安装,煤气设备、灶、管件的销售与维修,煤气设备鉴定与维修;劳保用品、
防腐保温材料、五金工具、民用电工器材的销售;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有
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打字复印;企业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
询);陆地管道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被担保公司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时间 营业收入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张家口市宣化金 2024 年 12 月 31 日 8,936.93 42,588.29 -38,651.03 -3,953.07
鸿燃气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 6,771.10 27,211.44 -39,313.99 -785.99
注:以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公司股权关系
因华北投资股权目前属于质押状态,股权关系暂未变更,但华北投资控制权
已转移至中油新兴,下图是以控制权关系列示的股权关系: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
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反担保协议
鉴于中油新兴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
自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提供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中油新兴同意为上述融
资事项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作出如下反担保承诺:
中油新兴知悉并认可上述融资事项涉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及有效;
北及其下属公司代为偿还;
担还款责任的,如担保人代为偿还,中油新兴全额补偿担保人垫付资金及相应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中油新兴作出上述反担保承诺已得到中油新兴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是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延续,
因股权出售转变成了对外担保。因此,上述对外担保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因上述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贷款事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不
排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会面临被诉讼及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的延续,因出售股权事
项转换而来。为切实防范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
已与中油新兴签署了相应的反担保协议。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
险,公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
状况不佳,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
成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
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
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七、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
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 2020
年 8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目前每月还款 50 万元,对方冻结了华北投资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和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截至目前股权冻结
已到期失效,本金已还清,尚欠利息 500 余万。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 2020 年 8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对方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 年 2 月 21 日华北公司
和公司均收到恢复执行材料,2022 年 3 月 22 日华北公司收到评估通知书。2024
年 1 月 11 日和 2 月 1 日两次拍卖华北公司持有的应张天然气公司股权,目前状
态为流拍。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到对方申请追加输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 2021 年 4 月 30 日巨潮资
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年 5 月对方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
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 2021
年 4 月 17 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银行存款 85,000,000 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宣化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
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三年,2021 年 8 月对方
已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2023
年 7 月 3 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
气输送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金 10 万元的义务,承担执行费 151,506 元。目前暂
无后续进展。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详见 2019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6)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
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应张公司因到期未付租金 400 万元,民生租赁宣布债务立即到期,提前到期
租金 688,543,750.00 元,金鸿控股承担保证责任。202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起诉书、
传票,2021 年 11 月 26 日证据交换,并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反馈表。因不可抗
力影响,数次推迟开庭时间,后双方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达成和解,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签署和解协议,2022 年 4 月 19 日收到调解书。对方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申请强制执行。我司于 4 月 27 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2023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天津三中院《执行裁定书》
(2023)津 03 执 407 号,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
议履行过程中。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
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
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赤城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
司、张北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国能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64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2021 年 9 月
起诉讼。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2021 年 12 月 30 日调解,并
取得调解书。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3 年 12 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笔录,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
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家口金鸿与原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到期,截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
尚欠本金 107,166,014.20 元,利息 111,520.90 元,输送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
责任。输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到起诉材料,该案已于 6 月 10 日开庭,
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 年 11 月 1 日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11 月 24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2021 年 12 月法院执行了张家口金鸿
司河北分公司。
(9)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贷款逾期未偿还,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金共 68,450,699.84 元。
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提前到期;金鸿华北偿付原告借款本金 68,195,901.43 元及
利息(含罚息、复利);金鸿华北支付原告律师费 80,000 元;金鸿控股对本金及
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
我公司收到案件文书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南昌中院做出管辖异议裁定,
驳回我司异议申请;我司提起管辖异议上诉,2024 年 11 月 11 日,江西省高院
做出管辖异议的二审裁定,驳回我方管辖异议,维持原裁定。2024 年 12 月 5 日,
第一次开庭,采取线上开庭方式,庭后我方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2025 年 4 月,
收到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5 年 5 月,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5 年 10 月,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