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国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49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
逾期利息及复利、诉讼费用等
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称“华夏北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公司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后,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就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披露,详见《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
具(2021)京 03 民初 1179 号《民事调解书》。2022 年 12
月,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3 年 7 月,公司原控股
股东之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
团”)、国安集团管理人致函公司,告知截至 2023 年 6 月
得清偿部分债权。截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已按照《执
行和解协议》约定清偿华夏北分剩余应付款项。至此,公司
向华夏北分全额清偿完毕所有款项。
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为由,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
号为(2023)京 03 执 1255 号。其后,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交
执行异议立案申请,
请求北京三中院撤销(2023)京 03 执 1255
号执行裁定,终结(2023)京 03 执 1255 号案件的执行,并解
除北京三中院在该执行案中对公司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
施。
京 03 执异 1108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中,北京三中院认定华夏北分案涉债权已全部实现,
被执行人国安股份的异议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5)京 03
执异 1108 号《执行裁定书》。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
北京高院送达的(2025)京执复 341 号《执行裁定书》。北
京高院驳回华夏北分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三中院(2025)
京 03 执异 1108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案件执行情况
北京高院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对本案作出裁定,裁定如
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复
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 03 执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
响。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公司不再负有继续向华夏北分履
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书》;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