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 中铁特货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07: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595 号
致: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om.cn)披露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
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参会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97人,代表股份337,716,42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3346%(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所持股份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参会股东;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4,53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9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4,71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王思晔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铁特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