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豪汇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豪汇鸿”)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豪汇鸿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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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白下
路 91 号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承明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交易日上午 9:15-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
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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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379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胡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议案 1 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出席、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 1 项,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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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汇鸿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胡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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