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 尚纬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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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
或“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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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
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4:30 在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迎宾大道 18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包括: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7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782,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068,6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7,7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关于增资控股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新增 202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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