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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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10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指引》、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法律意见书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本次会议。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95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5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1,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2%。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8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01,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122,1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1%;42,8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3%;9,0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49,2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03%;42,8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5%;9,0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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