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应选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
将其全部表决权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量依次决定当
选独立董事;
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
票数量依次决定当选非独立董事。
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如有,
下同)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三) 投票方式
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
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位董事候选人。
决权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累积表决权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权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情况决定
董事人选。
(四)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如果在股东
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原任董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
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