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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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情况,做好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属于内幕信息。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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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为内幕信息。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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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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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按规
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证券法务部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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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
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分)
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如需报备的,则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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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
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
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
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
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三)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
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
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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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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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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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金石资源 公司代码:603505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号码/
序 姓名/ 单位及 所在单位与上市 联系电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信息所 登记 登记
统一社会信
号 名称 职位 公司关系 话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时间 人
用代码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
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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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金石资源 公司代码:60350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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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
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
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证券
法务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法务部要求提交其他登
记文件;
四、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
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
责任。
五、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
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六、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