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 18-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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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
解公司经营生产及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当年度聘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多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
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生产及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
时,公司应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
况。
  第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
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争议事项进行复审,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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