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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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进一步完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科研部门应协助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定期报告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审计部门
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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