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以及公司、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
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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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
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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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
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本条规定的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
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
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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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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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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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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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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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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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
的财务及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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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
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
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
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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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供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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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
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
少于10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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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
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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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可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在召开之日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控股子公司在
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
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
司证券法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如需要);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 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
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发出
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任何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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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
门发出的前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
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等投资者关
系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571-81387094;传真:0571-88380820
电子信箱:webmaster@chinesekings.com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
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
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
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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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
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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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
(二)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四)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拟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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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