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股份: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4: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和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
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本制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
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
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
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一)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应将债务人的资
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十二、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和信息披露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建立并保管对外担保台帐,对提供担保单位、金额、到期
日等信息进行记录;
  (三)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重要的担保单位,需由对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每年至少两次由财务部门或委
派人员对其经营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
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五)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十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以
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因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
有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十五、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十六、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德宏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