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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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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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
决策时,应予以提醒;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统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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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
核,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监管
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资
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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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
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今后从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三)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
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机构申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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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