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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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
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合法性、真实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并确保内部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
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需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从
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公司
年度预算。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推动内部控
制缺陷整改落实;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五)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海南海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权限,主要机构权限如下:
  (一)参加公司相关经营活动会议,参与协助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
度并督促落实;
  (二)查阅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资料、
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并对被审计对象进
行现场审计;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实施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指定审计联络人员,保证审计顺利实施;
  (三)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实施规范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启动、成立审计组、发布审计通知、审
前调查、审计项目风险评估、编制审计方案、召开进点会、现场审计、召开退点会、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及反馈、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跟踪、审计档
案归档等。
  审计项目启动时应成立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并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采用检查、抽样和分
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成果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管理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
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
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三)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
重要依据。
  (四)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
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五)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
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
  (一)审计档案包括记录和反映审计过程和审计成果的书面和电子介质资料,
审计档案应完整的反映审计成果。
  (二)审计档案应及时归档,由内部审计部门保管。
  (三)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认真履职、发
现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职级晋升。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
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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