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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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当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单位或机构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一般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分析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内幕信息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
构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国家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一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姓名/名   身份证号   知情日期   与上市公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类型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联 系 手
称      码             司关系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机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获取知情日期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6:本表格式供参考,具体填报时以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格式为准。
附件二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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