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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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
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
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
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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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和若干名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经理短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的工作。副总经理短期内
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临时负责。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并依法公告。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
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书面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 1 名副总经
理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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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九)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签发关于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工作安排;
  (十一)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和管理文件;
  (十二)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
事宜;
  (十三)《公司章程》、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
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董事会批准,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
职权。
  (三)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违反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权限,致使公司遭
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不变更
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董事
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
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有
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一般为每月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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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总经理批示负责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
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公司办公室负责
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定后,分送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高
级管理人员或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现意见分歧,
按照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总经理决定最终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
理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如董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
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
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规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于
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并在年度董事会上 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
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三十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
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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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涉及刑事诉讼时;
  (2)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3)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
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
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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