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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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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