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下属子公司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负责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日常交易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三) 重大交易事项” 的规定。
前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 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履行职责;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 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者被抵押、质押;
响;
护的重大事件。
(九)其他重大事项
修正情况;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拆上市或者挂牌;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除上述有明确金额规定外,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
(三)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准确、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九)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股东发生或签署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一)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
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董秘办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负责重大信息的接收、 汇
总、 整理、 分析及对外披露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秘办报
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
时间,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须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 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联络人
报送。
(二) 各子/分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
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十六条 董秘办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
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
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
会议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该等会议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董秘办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整
理、上报工作。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
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
人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二)
通报批评;(三) 罚款;(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五) 解除
劳动合同;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四条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董秘办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董秘办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微信
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并
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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