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
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要持续保障市值
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
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
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
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
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
体负责人,董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
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
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
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制定市值管理的计划
分析公司市值的合理性,董秘办根据董事会的规划,确定市值管理的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值管理的计划
市值管理计划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秘办负责具体工作的
执行。
(三)跟踪评估市值管理的计划和效果,完善和修订市值管理计划。
市值管理计划在实施工作中,如发现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外部市场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
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
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推进公司发展,不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
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
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增强投资者
获得感。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
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
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
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
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增强投
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
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
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
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
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
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
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
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
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
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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