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
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
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
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
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
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
方法,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
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
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
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单位或部门,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
论。
第二十八条 被审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对审计结果的执行
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
定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本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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