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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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完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 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 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 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
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
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秘办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 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
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
范运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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