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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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
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和能力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建立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
公司发展活力。
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政策,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
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建议;负责具体执行薪酬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主要职
责、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薪酬 20 万元/年(税前)。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任有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按其在公司担任实
际工作岗位职务与级别依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
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有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领取固定薪酬 20 万元/
年(税前)。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按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
代缴。
             第四章 薪酬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公司遭受重
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有权追索扣回其相应薪酬:
  第十四条 薪酬追索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奖金或长期
激励收益;取消未支付的薪酬或激励计划权益;要求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公司直
接经济损失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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