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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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过度宣
传。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于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
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
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及新闻发布会等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
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或新闻发布会等。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并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三)在回答投资者问题时,应按照公司公告内容如实回复,回
复应详尽,并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
  (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
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
附件二),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
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
件一),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公司与特定对象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管理。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
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
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
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
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
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
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
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
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承        诺   书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
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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