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
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
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
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
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
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怠于履行职责、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或者
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门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问
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范围主要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
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
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
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
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从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
良影响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素所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
责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
节由被问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因存在故意给公司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
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
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
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
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
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
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
复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
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
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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