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
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
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助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
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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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