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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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
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
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被免职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
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
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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